第一百零八章 路人長風道長賤了,自由不以侵害別人的自由為前提
只是不知道在這書評區裏寫長評拍馬屁的人的馬甲,貌似都有一本撲街的小說。我真想說一句,你可以對龍少寫出這麼精彩的長評,爲何不對起點幾千萬的讀者寫出精彩的小說呢。。。。深深鄙視,昧着良心來討龍少打賞的人。別的不多說了。。。都上精品頻道了,。。,連點娘都俯首稱臣了。。。真心希望土豪龍少開下本書,可以寫出真正意義的網文。。。”
筆者回道:又是一個沒仔細看我序文的過路小朋友,同時還自認為自己可以定義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網文,只能說不認真的人永遠是失敗的。
另外來我這兒留下一羣馬屁精的言語就代表你更是下濺了,真的。
讀友人山草:對龍吟月說:龍叔,前幾天纔看到《天馬星空四部曲》驚艷以為天人,本想寫長評。但時間不充裕。想說的是,千人有千人看法,我看了天馬之後,總有種莫名想要在大山之巔向天空大喊的衝動。並非抑鬱,又非歡喜,情緒復雜萬分。
龍吟月回道:千人有千人看法..的確是惹上一堆無知的小朋友及惡人..俺也沒辦法..這世界總是有壞蛋阿!哈哈!
逍遙王擡頭看了矛哲東用世人解說的文字..。笑道:「老哥以為的文字不只是如此的,小弟逍遙如我,亦有世人所謂的自由2字,與老哥笑看!」
逍遙王嘴吐煙,如字飄,顯現一排又一排的文字:“自由同時是一個政治哲學中的概念,在此條件下人類可以自我支配,憑藉自由意志而行動,並為自身的行為負責。
學術上存在對自由概念的不同見解,在對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認識上有所不同。
自由包括各國憲法規定的言論信息自由和新聞自由。
當然還有諸多的自由意志例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但因學術上對於自由之概念多有不同,且自由與胡作非為僅一線之隔,因此在法律概念上則以無罪自由原則來保障人的自由權。
自由(英語:freedom)有多種含義
1、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2、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4、自律(英語:autonomous)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5、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而法國大**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法國大**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條(節選),1789年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纔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現代意義上的自由一詞是從日本引入的,日本在翻譯外國文獻時首次使用中國古籍裏的「自由」一次來對應「Liberty」。
在翻譯的爭議問題上,嚴復也用「自繇」一詞來替代。然而最終流傳下來爲民眾所接受的,還是「自由」一詞。
自由的觀念在當前世界較為流行。有觀點認為自由是促進人類進步的最偉大的原動力之一。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自由的底線和原則,是保護每一個個體的自由。
所以,公民的財產和人權不應該受到侵犯,並由構成人民之間契約而起草的法律來保障。
而遊行集會權、著作出版權、新聞知情監督權等等是基本的人權。
關於國家和個人的關係,則認為早在國家出現之前的人的權利比國家的權利更為珍貴和不可剝奪。
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權利去限制人民的幸福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那種限制公民應有自由的觀念來自不合法的「君權神授」、「家天下」等舊思想的沿襲。
因為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行為都應該是自由和合法的。這就是現代「人權高於主權」的普遍觀念。
國家應該保護人民的人權,並以營建人民的幸福、保障人權為自己的責任,也是一個國家存在的合理前提。堅持人文主義,以人為本,現在已經是世界最主流的思潮。
也有觀點認為,西方由資產階級組成的政治團體,以及自由意志主義者認同的自由是消極自由。
他們認為,積極自由實際上會去幹涉他人的消極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線和原則,是保護每一個個體的消極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積極自由。
他們保護公民的私人勞動所得財產不受侵犯,非法財產可以由人民共同決定起草的法律來解決。應該保證公民人權不受侵犯,他們主張包括法西斯主義者,馬克思主義者在內被看作不益於西方社會穩定的政治團體在西方的人權,遊行集會權也應該得到保障。
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權高於主權」,即「愛自己就等於愛國家」,堅持人文主義,以人為本,現在已經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團體,如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以及納粹主義者,則批評消極自由過分強調個人的權利,忽視社會權利,忽視平等。
他們更傾向於積極自由,認為社會的積極干預可以在更大範圍內實現平等。而在干預的過程中,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個人的自由被抹殺。
權利與自由集中到了統治者的手中。被普遍認為是極權主義。同時,這些人在過去過於強調所謂的「領袖」的作用,導致個人崇拜氾濫,其實質是舊時代「皇帝」權威的復製。
他們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
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
《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者行駛的**統治。所以,在**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梨樹文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