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藥基數——戰役標準彈藥量]
手槍——30發
步槍——80發
衝鋒槍——120發
自動槍——100發
輕機槍——800發
重機槍——2500發
高射機槍——1000發
戰防槍——60發
64㎜迫擊炮——60發
80㎜迫擊炮——80發
112㎜迫擊炮——80發
80㎜壓制火炮——100發
112㎜壓制火炮——80發
144㎜壓制火炮——60發
208㎜壓制火炮——40發
256㎜戰防炮——60發
48㎜戰防炮——60發
80㎜戰防炮——40發
208㎜高射炮——240發
40㎜高射炮——200發
80㎜高射炮——80發
槍榴彈——20發手榴彈——4枚
發煙手榴彈——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10顆
炸藥——1000公斤
信號槍——40發
一次性信號筒——10根
火焰噴射器——4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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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戰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兩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前沿兵站;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五個基數。
二守備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三個基數。
三休整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總共一個基數。
一裝備壓制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爲之儲備四倍彈藥總量,即二十個基數。
二裝備步兵伴隨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爲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三輕機槍重機槍單位,須爲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綜述:
戰役標準彈藥量爲一個師級作戰部隊進行一次中等烈度戰役所需的理論消耗上限,包括:
5個基數的步兵武器彈藥(步槍衝鋒槍手榴彈爆破筒發煙手榴彈等);
10個基數的機槍彈藥(輕機槍重機槍高射機槍);
10個基數的步兵伴隨火炮彈藥(步兵炮迫擊炮戰防炮);
20個基數的壓制火炮彈藥(山炮榴彈炮加農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裝備均爲5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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