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談話
張課長直接將最新的調查情況,
遞給趙隊長三人查看。
同時,
讓人給他們分別倒上一杯咖啡,
纔在自己的座位上坐下。
“經過我們的全力調查,調取了嫌疑人房子附近半個多月來的監控,發現最近一段時間,並沒有異常的人進入他的家中。”
張課長喝了口咖啡說道,
接着,
目光看了一眼旁邊滿臉沉默的宋課長。
趙隊長此時一邊看着材料,
一邊聽着翻譯官的翻譯,
過了一會,纔開口問道:
“據我們所知,最近發生的第十九宗殺人案,是發生在半個月前,這是不是意味着,嫌疑人地下室藏匿的死者缺失身體組織,應該是被嫌疑人帶入地下室?”
聞言,
張課長點點頭,道:
“是的,我們警方從殺人案發生的時間爲起點,開始有目的地調查了所有監控,從查看的監控情況來看,的確是這一種情況!”
說到這,
他頓了頓,道:
“而且,我們通過嫌疑人房子周圍的監控發現,在殺人案發生的當晚,對方有離開過房子,直到很晚才穿着雨衣回到自己的家中。”
趙隊長和高教授對視一眼,
然後看向張課長,道:
“以目前的證據來看,嫌疑人確實很大概率是連環殺人案的兇手,只是……我們還是想聽一聽你們的看法?”
這時,
一邊的趙課長出聲說道:
“我們警方已經對嫌疑人連續進行了三個小時的審訊,但是嫌疑人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不過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方即使否認也意義不大。”
“當然,在我看來,僅憑這一件案子便認定嫌疑人爲連環殺人案的真兇,還是有些過於草率,接下來,我們將對嫌疑人開展進一步的調查。”
說到這,
宋課長頓了頓,道:
“雖然眼下的情況有些出乎我的意料,但是如果其它的案子中也能找到嫌疑人的作案證據,那麼這件連環殺人案或許真的可以結束了!”
旁邊的張課長面露思索之色,
緩緩點頭道:
“我們對於整個案件的態度是極其嚴謹的,不會單憑一件案子就妄下結論,同時,我們或許也會考慮存在的一些其它可能性。”
聞言,
高教授眯了眯眼睛,
看向對方詢問道:
“什麼可能性?”
張課長喝了口咖啡,
目光在寧夜的身上停留了一會,
然後看向高教授,道:
“經過我們對嫌疑人的初步調查,我們發現對方有一定的心理問題和暴虐傾向,地下室的那些標本,其實都是嫌疑人通過對各種活體動物宰殺製作而成。”
“因此,我們現在有一種懷疑,嫌疑人或許是因爲心理問題的惡化,導致他不再滿足於虐殺動物,所以才轉向殺人來滿足他的心理需求。”
“但是這個心理問題惡化的時間段,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地進行調查確認,如果說嫌疑人開始殺人的時間無法和連環殺人案對應上,那麼,我們可能會將嫌疑人認爲是模仿作案。”
“畢竟,在整個連環殺人案中,曾經也確實出現過斷層,其中有兩年的時間沒有發生連環殺人案件,或許就是從那個時候起,嫌疑人開始模仿之前的連環殺人兇手,犯下了之後的案件。”
聞言,
趙隊長和高教授齊齊皺起眉頭,
“你們的意思是說,連環殺人案可能存在兩個兇手?”
宋課長輕輕點頭,道:
“我們的確有這樣的想法,也確實存在這種可能性,說實話,我始終不認爲現在被抓的這名嫌疑人,會是連續犯案十年的連環殺人案的兇手。”
“但從目前得到的證據來看,連環殺人案最近一宗案子的兇手,又都指向嫌疑人。”
“所以,我在考慮一種可能性,或許是連環殺人案的真兇因爲某些緣故無法再作案,而給了模仿者的機會,後面的一些案子其實都是由模仿犯所爲。”
這時,
張課長淺淺喝了口咖啡,道:
“沒錯,宋課長一直追查的那名潛逃兇手,其實也可能就是最初的連環殺人案兇手,但是後面的一些案件,卻是由另外一名未知的兇手模仿完成,而這名未知的兇手很可能就是我們抓到的這名嫌疑人!”
聞言,
趙隊長眯了眯眼睛,
然後看向旁邊坐着的寧夜。
不過,
他卻發現寧夜看完與嫌疑人相關的資料之後,
就淡定地坐在那裏,
似乎對於張課長和宋課長提出的猜測一點也不驚訝。
這時,
高教授沉默了一會後,
向張課長問道:
“在目前已知的十九宗案件中,你們之前有沒有懷疑過模仿犯罪的可能性存在?”
“自然是有的。”宋課長點頭道。
他調查了這宗連環殺人案十年,
在這件事上也是最有發言權的人之一。
“從出現了連續三起被挖眼割皮的死者後,我們警方正式將案件併案調查,確認了連環殺人兇手的存在。”
“在那之後,相同死狀的死者出現,我們都會進行確認,並及時納入連環殺人案件,而在這些年間,也曾出現過一些殺人犯,因爲激情殺人之後,將受害者僞裝成連環殺人案死者的情況,想借此混淆視聽,但是,最終還是被警方識破抓獲。”
“所以,我們後來在出現類似連環殺人案的死者時,基本上都會第一時間進行驗證是否爲模仿犯罪,因此,模仿犯罪其實很早就出現了!”
聞言,
高教授卻是搖了搖頭,道:
“既然你們將已知的十九宗案件認定爲連環殺人案,那麼你們當初肯定經過專業的驗證,確定了不是模仿犯案。”
“可爲什麼現在卻又認爲這些案件中存在模仿犯罪,這是不是意味着,你們推翻了你們之前的認定!”
這時,
趙隊長也是出聲說道:
“你們認爲存在模仿犯罪,這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在那些案件中存在真兇和模仿犯之間的差異證據,否則,這會讓我們的調查方向出現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