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4章 較量
武宗勝不屑地說道:“他一沒有立過戰功,二沒有製造出尖端武器,不就是唱了幾支歌嗎?我們哥倆都是歌盲,看他還有什麼招。”
安太平神情發生了變化,高興地說道:“我就知道你有點子,對這位歌星就由你們兩個先審,爭取一舉拿下。你們要記住,從市領導到局領導都在爲你們擔着上面的壓力,你們如果敗下陣來,受到影響的不只是永安市公安局,還有法律的權威。”
兩個人商量了一陣子訊問方案,便一起進了看守所院子。
此時恕爺還在警車上沒有下來,他的保安、助理均被攔在了看守所大門之外。
恕爺有一些警界朋友,看到兩人肩上的警銜,知道這兩個人是有職務的高級警官,便手指着二人喊道:“我是明星,你們就這種態度對待我,不怕我出去後控訴你們嗎?”
魏魯漢板起面孔責問兩名押送恕爺的警察:“這一路幾百公里你們沒有給他上戒具嗎?”
兩個年輕警察低下頭,心虛地回答:“沒有。”
魏魯漢繼續批評道:“押送嫌犯沒給戴解具,出了意外你們負得起這個責任嗎?現在馬上把銬子給他戴上!”
其實,押送犯罪嫌疑人未必要全都戴解具,魏魯漢爲沒戴解具發火,年輕警察心虛等,全都是在他們來之前電話溝通好了,演給恕爺看的。
兩個年輕警察掏出腰間的手銬來到車前。
恕爺兩手不斷晃動着不讓銬,還在大聲叫嚷:“誰敢給我戴?我讓你們戴上容易想解下來難。”
兩個警察裝作無奈地說道:“看在一路上我們沒有爲難你的面子上,你就別再爲難我們了,你如果再不讓戴,我們領導就讓我們給你上警繩了。警繩一上,能讓你一米八的個子縮成一米五不到,比戴手銬還難受。”
恕爺聽了他們的話後沒有再堅持,乖乖地伸出兩手,讓警察戴上了手銬。
這邊剛戴上手銬,魏魯漢又大喝一聲:“下車!”
人的精神意志很重要。
恕爺被手銬銬上了雙手,對自己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經開始認可,下車時雖然裝出不情願的樣子,但兩個年輕警察伸出往下拉的時候並沒有用多少力氣。
下車以後他不再往審訊室走,再次提出:“我到外地演出,全部都是住當地最高級別的星級酒店,不去星級酒店我什麼也不講。”
一直沒有開口的武宗勝開口了,問兩個警察:“局裏安排你們兩個去京城抓犯罪嫌疑人,你們去抓明星幹嘛?”
兩人中的一個說道:“他就是我們要抓的人,也是明星。”
武宗勝問恕爺:“你是明星?”
恕爺的精神頭一下子又抖了起來:“我是明星,還是個大明星。”
魏魯漢問:“演電影的?你的樣子只能演胡漢三、湯司令。”
胡漢三是七十年代最火的電話《閃閃的紅星》中的一個反派人物,湯司令是五、六十年代最火的一部電影《地道戰》中的一個反派人物,他的經典臺詞是“高,實在是高。”
恕爺一臉看不起兩人的樣子,更正說:“我是唱歌的。我的歌火遍全國。”
武宗勝說:“我最喜歡聽歌了,知道好多歌唱家的名字,名字裏好像沒有你。”
恕爺聽說歌唱家裏沒有自己,急着證明自己,不知是個套,說道:“我唱一首歌給你們聽,你們就知道我是不是歌星了。”
武宗勝說:“好,你唱一首《我是一個兵》。”
恕爺不屑地說:“這首歌太老了,我不會。”
魏魯漢說:“你唱一首《打靶歸來》。”
恕爺依然搖頭:“我不會。”
魏魯漢火了,“這不會,那不會,我看你就是個騙子。”
說罷,揪着他的衣服袖子,喝道:“你給我進屋!”
恕爺本來是指望着亮出自己的明星身份唬住這兩個地方上的警察,沒想到遇到了兩個歌盲,一邊掙扎着一邊喊:“我是歌星,真是歌星,不信我唱給你們聽。”
自打成爲明星後,他從來在人前沒有這麼主動甚至迫切地要求唱歌給人聽。
但是拉着他往審訊室進的魏魯漢不知是不是故意,他張口剛吐出一個字他的手中的力氣就猛然加大,他唱出的調子跑得沒有了原來的音。
進了訊問室,兩個人打開了監聽錄音開關,爲的是爲防範將來被訊問人反咬審訊人刑訊逼供留下證據。
訊問室除了訊問人、記錄人坐的椅子外,只有一把被訊問人坐的矮椅子。
武宗勝指了指矮椅子,說:“請坐下。”
他特地加了個“請”字,以示自己對待被訊問人保持一些尊重。
待恕爺坐下後,武宗勝說:“你也知道,我們前兩天抓了你幾十個前來尋訊滋事的手下,現在還有十多個沒有放。事件涉及到你,我們請你來是要你配合調查的,你不要給我們擺什麼明星架子,我們兩個都是歌盲,只認事實不認星。
你也別幻想着上面誰能來撈你,現在能救你的只有你自己。”
恕爺不承認自己有罪,“人是我派來的,但我沒有動手打人,沒有犯罪,你們趁早把我放了,把我拘押超過二十四小時你們就犯法了。”
武宗勝說:“你之所以走上犯法、涉嫌犯罪的道路就因爲你只懂得法律的一點皮毛,就以爲自己懂法。
我現在給你普及一下法律常識:你的手下在永安市的大街上和大賽場館裏無故打人、鬧事,按照法律是涉嫌觸犯了尋釁滋事罪,是要判刑的。你是他們的幕後指揮,他們犯的所有罪都有你一份,而且是你負主責。”
恕爺爭辯道:“別欺負我不懂法,他們就是打架鬥毆,最重行政拘留。”
武宗勝拿出一個很薄的單行本走到他的面前,讓他看到上面的字,“這是一本《刑法》,我念一段你聽。”
他打開《刑法》,找出其中一段念道:“《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他放下《刑法》單行本說:“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你的人佔了三種,你說是不是構成尋釁滋事罪?”
恕爺依然很囂張地說:“你念的這些我懂,但那是用在普通人身上的,對我並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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