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小人得志
【主播違反社區直播規則,違規內容包括不限於‘炫富,辱罵他人,引導不良价值觀’等,封禁直播間24小時。】(雲子哥就這麼沒的)
看着這跟上次不相同的理由,但又相同的結果,江南扯了扯嘴角。
“你特孃的,等老子有錢了把你們這些超管吊起來打!”
江南憤憤不平的說了一句。
就在他打算打開鬥鯊的直播間,繼續快樂的時候,腦海中響起了系統的聲音。
【叮,恭喜宿主整活成功,獎勵草堂之春別墅一棟!】
隨着系統聲音的響起,房子的信息也出現在了江南的腦海中。
草堂之春位於百花潭公園西側,緊鄰川博物院,周邊就是文化底蘊濃厚的杜甫草堂。
公開資料顯示,草堂之春是浣花溪旁唯一一個純獨棟社區,佔地54畝,容積率僅0.51%,綠化率約60%,共有33棟獨棟別墅,約一半是臨河而建。
內部配套有游泳池、網球場、會所等,開發商爲榕城天合凱旋置業有限公司。
佔據這樣得天獨厚的人文生態資源,而且還在市中心,只有極少數的人,才能擁有這裏的別墅。
而系統這次獎勵給江南的包含1棟獨棟別墅房產和花園內無證木式仿古建築,總建築面積約爲929.8㎡。
其中,獨棟別墅屋內整體爲躍式佈局,戶型爲八室(含一雜物間、書房)四廳六衛(含一浴室間、桑拿房)一車庫,2003年建成,建面790.41㎡。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爲2072年2月5日。
花園內木式仿古建築(含地下室),地面高度約7米,地下室約3.3米,面積爲139.39㎡。
最爲關鍵的是,這棟別墅是裝修好的!
江南只需要把東西搬過去就可以直接入住了。
看到這信息,江南想都沒想就起身開始收拾東西。
開玩笑,有別墅住,他還住個毛的出租屋啊!
雖然現在的房子面積也不算小,他一個人住完全足夠。
但這終歸是出租屋。
因爲江南是一個人住,所以東西並不多。
加上別墅那邊什麼傢俱都有,所以江南簡單收拾了一下後就驅車前往了。
到了草堂之春入口,江南出示了一下自己的戶主證明,然後在保安的帶領下來到了自己的新家。
進入別墅後,江南嘴巴微張。
在保安離開後,江南直接脫口而出:“我惹你的溫哦,愣吉爾大的房子,要住好多人啊?”
江南的前半生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在孤兒院的宿舍度過的。
後來出來打工也住了不少工廠,公司的宿舍。
在他搬來別墅之前住的回遷房就是他住過環境最好的房子了。
所以面對如今幾百平的大別墅,他難免有些震驚。
在參觀了一圈房子後,江南把自己的東西安置好,包括前幾天剛買的電腦。
然後坐在電腦前打開了鬥鯊的直播。
幾分鐘的時間,江南直播間的人數就有了三四千。
而這些基本都是剛剛在抖音直播間的觀衆。
“真打算當封號鬥羅?開播一次封一次?”
“那邊封幾個小時了這邊纔開播,你小子幹嘛去了?”
“咦,怎麼直播背景不一樣了?你小子去酒店了?”
“什麼?酒店!你小子跟誰去的!消失的幾個小時幹嘛去了?”
“..............”
因爲別墅的裝修比較豪華,跟江南之前的家一眼就能看出不同。
但江南之前直播的時候說過,那是他家,所以大家下意識就懷疑他去酒店了。
加上他消失了幾個小時,這不禁讓直播間觀衆懷疑起他消失的幾個小時到底幹嘛去了。
面對觀衆的質問,江南只是微微一笑:“兄弟們不要過於驚訝,我只是簡單的搬了個家。”
說着,江南調整了一下攝像頭,將一本紅色的房產證展示在了衆人面前,最後陰陽怪氣的說道:
“哎呀,你們怎麼知道我的新家是單價9.75萬/㎡,總價將近八千萬的草堂之春別墅呀?不會吧不會吧,你們怎麼知道的呀~我也沒說啊~”
看着江南那陰陽怪氣的模樣,直播間觀衆也是紛紛扣出了問號。
“????”
“不是,誰問你了?”
“你特麼還沒說呢?房產證都甩我臉上了!”
“服了,見過炫富的,沒見過炫的這麼低級的。”
“你能不能收斂一下,你讓我覺得你像個暴發戶。”
“能不能成熟穩重一點!看起來真的很丟人啊!”
“.............”
看着直播間的一堆問號,江南沒有絲毫的不好意思,反而是理所當然的說道:“說我像暴發戶?那是像!那根本就是!
我之前不是都說了我是孤兒嘛,難道你們指望我爸媽臨死前給我留了一大筆財產啊?
我以前也沒接觸過這些有錢生活是咋樣的啊,現在得到了,我裝一下有問題嗎?
什麼格局什麼沉穩什麼姿態,那都是扯的!
當初我出來社會打工的時候我就想過,如果有一天讓我有錢了,我一定讓全世界的人知道,什麼叫做特麼的耀武揚威!什麼叫做小人得志!”
江南說這些的時候沒有絲毫的心理負擔。
根本不擔心別人追問他的財產來源。
因爲系統之前就提示過他,他的所有財產都是合法合規的,經得起調查,所以炫起富來沒有絲毫壓力。
畢竟......都被別人炫了二十幾年了,他現在可以炫了幹嘛不炫?
而面對江南這回答,直播間觀衆也無話可說。
他都把話說到這份上了,你還能反駁什麼?
但還有部分不服氣的觀衆。
“媽的,好想抽他啊。”
“你說的很對,來,你去我半掛麪前看看,我車燈好像壞了。”
“主播沒毛病,但我有紅眼病!”
“聊的好好的,你小子怎麼突然噴農藥呢?”
“保安呢?保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