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度(公元500年以前)(4)
“我还要告诉你,首陀罗的职责是什么。造物主赋予首陀罗的角色是其他三大种姓的奴隶。……通过为其他三大种姓服务,首陀罗会得到巨大的愉悦。他应该按照他们的资历地位去侍奉他们。首陀罗绝不能敛聚财富。否则,他就可能利用财富而使其他三个种姓里的一些人臣服于自己。这种行为是有罪的。然而若经国王准许,首陀罗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可以获得一些财物。……按规定,首陀罗必须依赖其他三个种姓生活。这三个种姓的人应该把旧的雨伞、头巾、床具及坐具、鞋、扇子送给他们的首陀罗奴隶。不合身的旧衣物也应该施舍给首陀罗。……无论主人陷入何种逆境,首陀罗都不能背弃主人。假若主人失去了财富,首陀罗应该给予大力支持。首陀罗不能拥有自己的财物。从法律上说,他们所有的一切都属于其主人。”
《摩奴法典》:婚姻和性行为*
印度种姓等级制度不仅把印度社会分成不同的阶层,还对婚姻和性行为作了规定。以下两段文献可以反映这些规定。第一段文献出自《摩奴法典》,着重阐述婚姻法则。第二段文献出自《爱经》(Kmastra,公元300—600年),讨论的是性行为及其规则。两段文献所描述的这些规则都只适用于男性,因为女性只需忠诚和服从就可以了。
思考:婚姻和性行为从哪些方面反映了更广泛的社会秩序;男性和女性的相对社会地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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