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
在隋文帝正式確立三省六部制之前,這一制度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演化過程。尚書省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秦朝,當時秦朝統治者在少府下設置了主管典籍的尚書,這一官職被後世沿用。到了西漢時期,漢武帝通過設立內朝削弱了以丞相爲首的外朝權力,而尚書及中書謁者則負責溝通內外朝的事宜。
東漢時期,尚書檯作爲統領百官政事的機構得以設立,尚書檯的長官被稱爲尚書令。然而,此時的尚書檯仍歸少府管轄,其權力有限。東漢末年,曹操自己擔任丞相,將原本屬於少府的尚書吏部曹、選部曹等移至丞相府下,同時將漢武帝設立的內朝轉移到外朝,標誌着尚書省建立的開始。
曹丕上臺後,爲削弱尚書等官職的權力,以曹操設立的祕書省爲基礎,設立了中書省,掌管機要、起草和發佈詔令。同時,曹丕還將秦朝的散騎和漢朝的中常侍合併,稱爲“散騎常侍”,並設立散騎省,與禁省共同保衛皇帝,並制約中書省的權力。
到了東晉司馬丕執政時期,禁省和中書省被合併爲門下省,設置了侍中、給事黃門郎、給事中、散騎常侍等官職。此時,門下省已經成爲參與決斷軍國大事的重要行政部門。在北朝時期,門下省的地位更加重要,成爲最爲關鍵的行政部門之一。
在南北朝的後期,門下、中書、尚書這三個省雖各有職責,但並未形成有機的統一體。這三個省的長官都被尊稱爲“宰相”,然而,隨着朝代的更迭,他們的權力範圍也隨之變化。
隋文帝楊堅建立隋朝後,廢除了北周所設置的六官制度,恢復了漢魏時期的舊制,設置了太保、太傅、太師三師,以及司空、司徒、太尉三公,並重建了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祕書省和內侍省五省。然而,三師和三公都更多地是象徵性的職位,不掌握實權,只有德高望重的老臣才能擔任。真正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是五省中的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
門下省作爲諫議機關,主要負責對政令進行審查,糾正皇帝詔令中的失誤,以及駁正臣下奏章中的錯誤。其長官爲納言,共設兩人,次官有給事黃門侍郎、諫議大夫、直散騎常侍、散騎常侍等,他們共同負責這一職責。
中書省則作爲中樞的制令機關,主要負責起草皇帝的詔書。中書省的長官原先爲監和令,後廢除監,只設令。其屬官有通事舍人,負責宣奏,以及舍人,負責起草制令。
尚書省則是主持日常政務的最高行政機關。其長官爲尚書令和左、右僕射。尚書省下設吏、兵、戶、都官、度支、禮等六部。其中,都官後改爲刑部,度支後改爲民部,到了李世民執政時期,因避諱而改爲戶部。這六部各司其職,吏部負責官員的任免、考覈等事務;兵部負責武官選用和兵器戰馬的管理;戶部掌管賦稅、戶籍、土地等事務;刑部負責司法和刑事案件的處理;工部負責工程建造;禮部則掌管祭祀、禮儀和賓客接待等事務。
。首先,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三省之間形成了緊密的協作機制,共同構成了國家最主要的政務部門。三省長官的職責,相當於以往宰相的職責,這是中國宰相制度的一次顯着變革。通過將宰相的權力分散到三個人身上,有效地避免了宰相權力過大、對皇權構成威脅的情況,從而確保了皇帝的權威和地位。
其次,三省六部制實現了決策的分工與制衡。皇帝的詔令在制定過程中,需要經過與三省長官的充分討論和協商,彙集了多方智慧。決策形成後,還需經過中書省起草、門下省審覈、尚書省執行等一系列程序,確保決策的審慎性和科學性,大大降低了決策失誤的風險。
第三,三省六部制實現了決策權與行政權的分離。中書省和門下省負責詔令的起草和審議,而尚書省則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這種分工使得權力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制約,既保證了皇帝對政務的掌控,又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助於維護國家的穩定與發展。
三省六部制的建立,不僅提高了皇帝的權力,分散了宰相的權力,還有利於行政的合理化,符合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因此,這一制度在隋文帝確立之後,一直爲後世歷代封建統治者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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